2006年10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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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被告下落 原告知情不报
法官提醒同行:此类现象亟须引起重视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王军伟

  原告明明知道被告已经换了住址,但在起诉时却故作不知情,从而使法院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最后只能缺席审判。这是舟山普陀区法院的王雷震法官在近年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现象,他认为这是在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给司法审判带来的新问题,应引起重视。
  不久前,普陀法院六横法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原告拿着一张1万元的借条起诉到法院,同时提供了被告的户籍。法院按照户籍所在地进行送达,但找不到被告,因此只好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法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根据借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万元。但当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执行时却提供了被告的新地址。在执行中,被告提出其并不知道自己当了被告,实际上他已经归还欠款2000元,只欠8000元。
  王雷震告诉记者,类似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不仅给法院工作造成了被动,而且不能体现公平原则,影响和损害当事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有些原告在起诉时,明知被告在外地的确切地址,却故意隐瞒,误导法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造成缺席审判,致使被告丧失了诉讼权利。
  法官认为,在这些缺席审判的案件中存在原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农村大量人员外出务工,缺席审判中出现了这种新的情况和问题,对法院的公正审判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此,王雷震法官认为,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应加大调查力度,尽量避免不正常的缺席审判。